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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朝上谕档》(第二七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影印本,第188页。
彭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紧缺公共医疗资源分配的伦理方案与法律规则》,载《环球法律评论》2021年第3期,第39-51页。考虑到郑州红码案、核酸检测寻租问题等造成的大量假阳人数,波及面将更大更广。
另外,在这个事件解决一个多月后,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又公然违背2022年6月28日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9版)》以及疫情防控九不准要求,在8月3日晚发出全域人员赋码管理通知,引起惊诧。本文聚焦后面两种方式。个人数据涉及隐私和信息安全,是自由的基础。另外,为抑制疫情所采取的一些新方式和新举措还将深刻影响社会治理和经济运作的机制,甚至有可能导致国家体制以及法律秩序的范式转移。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公布的统计数据,到同年6月底为止全国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的人数共有22万多。
[17] 麦克?马穆:《致命的不平等——社会不公如何威胁我们的健康》,洪慧芳译,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55页以下。实际上,行政的政治化也是与裁量权增大相伴的必然趋势。(四)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
适应国家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认真总结新时代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完善我国立法制度机制。三是扩大规章的制定主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在部门规章制定主体中增加规定法律规定的机构(修正草案第二十七条)。三是完善民主立法原则,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在现行立法法第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修正草案第三条)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
总结实践经验,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作如下修改完善:一是根据实践需要,进一步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并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修正草案第六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推进宪法理论和宪法实践创新,深化了对我国宪法制度建设的规律性认识,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取得重要成果和进展。
一是完善主动审查制度,明确专项审查相关内容,修改现行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并单列一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一、修改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进行充实完善。据此,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
七是总结实践经验,增加规定专项立法计划(修正草案第十六条)。三、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共37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属于可改可不改的,一般不作修改。三是完善民主立法原则,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在现行立法法第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修正草案第三条)。
三是增加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三是扩大规章的制定主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在部门规章制定主体中增加规定法律规定的机构(修正草案第二十七条)。
2022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立法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对法律案中涉及的合宪性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修正草案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立法法修改工作。对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规定了处理的主体和程序(修正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此外,落实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将现行立法法中的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修正草案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制度机制方面有不少创新举措。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立法工作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22年初启动立法法修改工作,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认真研究,提出了立法法修正草案。
(五)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补充相关内容。同时增加规定: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修改有关法律。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载体的功能作用,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不断拓展和健全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四是将修正草案印发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修正草案第二十二条)。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立法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认为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较好地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已经趋于成熟,决定将立法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二是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根据地方实践经验,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根据新情况新需要,总结实践经验,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权限和程序作出修改完善:一是关于设区的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的事项,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并增加规定基层治理(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立法法的颁布施行,对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立法制度,规范立法活动,推动形成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了重要作用。五是根据实践需要,在现行立法法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基础上,明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相关法律案(修正草案第十四条)。
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全面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和实践要求,在立法制度上作出相关安排,确保在立法活动和立法工作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都能了解来自基层的情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站稳人民立场、把握人民愿望、尊重人民创造、集中人民智慧。修改工作遵循的原则: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通过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
四是完善法律案的终止审议程序,将现行立法法关于法律案终止审议的规定修改为: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委会报告。期间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修改立法法,总结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明确合宪性审查的环节和要求,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有利于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不断提高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能力和水平。2021年,党中央首次召开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明确提出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等任务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五是遵循宪法的原则和规定,注意处理好与近年来新修改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关系,做好衔接,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二、修改的指导思想、遵循的原则和工作过程 修改立法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健全立法体制、完善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效能,更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法治保障。修改立法法,突出立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与时俱进完善关于坚持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的表述,明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战略目标,对于新时代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时,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修正草案第八条)。适应国家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认真总结新时代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完善我国立法制度机制。
二是认真梳理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和提案,组织对修改立法法有关问题开展专题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三是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地方人大以及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三是适应特殊情况下紧急立法的需要,增加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修正草案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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